地磅的檢定要注意什么問題
2015-12-30 13:31:22點擊:
地磅的檢定要注意什么問題
相信使用過地磅的客戶都知道,地磅屬于國家強制檢定的范疇,因此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定。下面廣東地磅廠家為大家介紹幾個地磅的檢定時要注意的問題。
一、 對地磅檢定時,由于準備的標準砝碼數量又達不到地磅最大秤量所需的量,就可用恒定載荷代替標準砝碼進行檢定。方法是:先將檢定現場所有的標準砝碼放到被檢地磅上,檢定至需要進行替代的秤量,記錄下該秤量誤差和找化整前誤差(閃變點)所用小砝碼的量,然后將標準砝碼卸下(注意不要空秤),將替代物加到地磅承載器上,并通過加減小的替代物恢復到該秤量的實際誤差,此時“閃變點”處所用小砝碼要與替代前的一致。此時就可以再向地磅加上前面被替代下來的標準砝碼,進行更大秤量的檢定,直至所有的標準砝碼又都加到地磅上,再進行砝碼替代,這樣重復替代幾次直檢至地磅的最大秤量。在砝碼替代過程中必然會產生一定的方法誤差,而這些誤差主要是由被檢地磅重復性造成的,故標準砝碼的替代法應當對被檢地磅的重復性提出相應要求。
二、在國際建議R76《非自動衡器》、R134《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》和我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JJG555-1996《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》、JJG907-2006《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》都有關于標準砝碼替代法的規定,對被檢地磅的重復性也提出了相應要求。具體規定是: “當被檢地磅的最大秤量大于1t時,可使用其它恒定載荷替代標準砝碼,前提是至少具備1t標準砝碼,或是最大秤量50%的標準砝碼,兩者中應取其大者。在以下條件下,標準砝碼的數量可以減少,而不是最大秤量的50%。 若重復性不大于0.3e,可減少至最大秤量的35%。 若重復性不大于0.2e,可減少至最大秤量的20%。 重復性是將約為最大秤量50%的載荷在承載器上施加三次來確定的?!? 從以上規定可見,當檢定小于1t的地磅必須配備與被檢地磅最大秤量等量的標準砝碼。當檢定大于1t的地磅時,才可使用標準砝碼的替代法,但是必須具備1t的標準砝碼。只“具備1t的標準砝碼”這一規定要求太低了,但這是國際上的規定。在我國有些省市為保證地磅的檢定質量和地磅產品的出廠質量,要求開展地磅檢定的技術機構,必須配備所檢地磅最大秤量50%的標準砝碼。生產100t以下地磅廠家必須配備與最大秤量等量的標準砝碼,生產100t以上地磅的企業應配足100t的基礎上再加上100t以上秤量50%的標準砝碼。 按照國際建議和我國檢定規程的規定,當具有標準砝碼的數量是被檢地磅最大秤量的50%時,只需要進行一次砝碼替代就可以檢至地磅的最大秤量。當被檢地磅重復性不大于0.3e時,允許具有35%最大秤量的標準砝碼就可以進行檢定,新的R76國際建議將該“35%最大秤量”改為“最大秤量的1/3”,這一改變沒有質的變化,此時需要進行二次砝碼的替代才能檢至地磅的最大秤量。當被檢地磅的重復性不大于0.2e時,允許只具有20%最大秤量的標準砝碼就可以進行檢定,就需要進行四次砝碼的替代才能檢至地磅的最大秤量。地磅的重復性應當是在50%最大秤量進行的,有人說,既然能在50%最大秤量處進行重復性,就不需要在35%最大秤量和20%最大秤量處進行砝碼替代了。要注意此處的重復性是使用恒定載荷進行的,不是標準砝碼。 砝碼替代時,使用的替代物(恒定載荷)可以是在檢定前事先運到現場,也可以在現場臨時找
三、一些質量穩定的載荷。運到檢定現場的替代物可以是檢衡車和其它車身比較短的車輛。在檢定現場臨時找的替代物可以是一些質量穩定的載荷,例如鋼板、型材等。國外有些技術機構把裝滿水的水罐作為替代物,這種替代物要求在檢定現場具有高速注水設施。 但是國際建議和我國檢定規程中,沒有在具有50%最大秤量的進行標準砝碼替代對被檢地磅的重復性提出要求,嚴格意義上講此時就有可能滿足不了“不大于被檢地磅最大允許誤差MPE 1/3的要求”。所以在具有50%最大秤量的標準砝碼進行替代時,應當也提出對被檢地磅重復性的要求,至少應要求地磅的重復性不超過0.5e。在實際檢定中的標準砝碼替代,由于受環境、人員、方法等因素的影響可能產生更大的測量不確定度。因此在具有足量砝碼的情況下,盡可能減少標準砝碼替代的次數。
四、《非連續累計自動地磅》中也有相應的要求。規定地磅應配備一定量的標準砝碼(見下表),且具有可放置標準砝碼的裝置。 被檢地磅的最大秤量(Max) 配備標準砝碼的最少量 Max≤5t Max 5t<Max≤25t 5t 25t<Max≤50t 20%Max 50t<Max 10t
相信使用過地磅的客戶都知道,地磅屬于國家強制檢定的范疇,因此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定。下面廣東地磅廠家為大家介紹幾個地磅的檢定時要注意的問題。
一、 對地磅檢定時,由于準備的標準砝碼數量又達不到地磅最大秤量所需的量,就可用恒定載荷代替標準砝碼進行檢定。方法是:先將檢定現場所有的標準砝碼放到被檢地磅上,檢定至需要進行替代的秤量,記錄下該秤量誤差和找化整前誤差(閃變點)所用小砝碼的量,然后將標準砝碼卸下(注意不要空秤),將替代物加到地磅承載器上,并通過加減小的替代物恢復到該秤量的實際誤差,此時“閃變點”處所用小砝碼要與替代前的一致。此時就可以再向地磅加上前面被替代下來的標準砝碼,進行更大秤量的檢定,直至所有的標準砝碼又都加到地磅上,再進行砝碼替代,這樣重復替代幾次直檢至地磅的最大秤量。在砝碼替代過程中必然會產生一定的方法誤差,而這些誤差主要是由被檢地磅重復性造成的,故標準砝碼的替代法應當對被檢地磅的重復性提出相應要求。
二、在國際建議R76《非自動衡器》、R134《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》和我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JJG555-1996《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》、JJG907-2006《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》都有關于標準砝碼替代法的規定,對被檢地磅的重復性也提出了相應要求。具體規定是: “當被檢地磅的最大秤量大于1t時,可使用其它恒定載荷替代標準砝碼,前提是至少具備1t標準砝碼,或是最大秤量50%的標準砝碼,兩者中應取其大者。在以下條件下,標準砝碼的數量可以減少,而不是最大秤量的50%。 若重復性不大于0.3e,可減少至最大秤量的35%。 若重復性不大于0.2e,可減少至最大秤量的20%。 重復性是將約為最大秤量50%的載荷在承載器上施加三次來確定的?!? 從以上規定可見,當檢定小于1t的地磅必須配備與被檢地磅最大秤量等量的標準砝碼。當檢定大于1t的地磅時,才可使用標準砝碼的替代法,但是必須具備1t的標準砝碼。只“具備1t的標準砝碼”這一規定要求太低了,但這是國際上的規定。在我國有些省市為保證地磅的檢定質量和地磅產品的出廠質量,要求開展地磅檢定的技術機構,必須配備所檢地磅最大秤量50%的標準砝碼。生產100t以下地磅廠家必須配備與最大秤量等量的標準砝碼,生產100t以上地磅的企業應配足100t的基礎上再加上100t以上秤量50%的標準砝碼。 按照國際建議和我國檢定規程的規定,當具有標準砝碼的數量是被檢地磅最大秤量的50%時,只需要進行一次砝碼替代就可以檢至地磅的最大秤量。當被檢地磅重復性不大于0.3e時,允許具有35%最大秤量的標準砝碼就可以進行檢定,新的R76國際建議將該“35%最大秤量”改為“最大秤量的1/3”,這一改變沒有質的變化,此時需要進行二次砝碼的替代才能檢至地磅的最大秤量。當被檢地磅的重復性不大于0.2e時,允許只具有20%最大秤量的標準砝碼就可以進行檢定,就需要進行四次砝碼的替代才能檢至地磅的最大秤量。地磅的重復性應當是在50%最大秤量進行的,有人說,既然能在50%最大秤量處進行重復性,就不需要在35%最大秤量和20%最大秤量處進行砝碼替代了。要注意此處的重復性是使用恒定載荷進行的,不是標準砝碼。 砝碼替代時,使用的替代物(恒定載荷)可以是在檢定前事先運到現場,也可以在現場臨時找
三、一些質量穩定的載荷。運到檢定現場的替代物可以是檢衡車和其它車身比較短的車輛。在檢定現場臨時找的替代物可以是一些質量穩定的載荷,例如鋼板、型材等。國外有些技術機構把裝滿水的水罐作為替代物,這種替代物要求在檢定現場具有高速注水設施。 但是國際建議和我國檢定規程中,沒有在具有50%最大秤量的進行標準砝碼替代對被檢地磅的重復性提出要求,嚴格意義上講此時就有可能滿足不了“不大于被檢地磅最大允許誤差MPE 1/3的要求”。所以在具有50%最大秤量的標準砝碼進行替代時,應當也提出對被檢地磅重復性的要求,至少應要求地磅的重復性不超過0.5e。在實際檢定中的標準砝碼替代,由于受環境、人員、方法等因素的影響可能產生更大的測量不確定度。因此在具有足量砝碼的情況下,盡可能減少標準砝碼替代的次數。
四、《非連續累計自動地磅》中也有相應的要求。規定地磅應配備一定量的標準砝碼(見下表),且具有可放置標準砝碼的裝置。 被檢地磅的最大秤量(Max) 配備標準砝碼的最少量 Max≤5t Max 5t<Max≤25t 5t 25t<Max≤50t 20%Max 50t<Max 10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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